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关系到我国宗教政策的正确执行、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基层稳定。
以衢州江山市为例,基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主要有四种管理模式:一是村里成立由村民组成的管理小组,与持证教职人员共同管理。这种模式下管理小组向村级组织负责,开展场所的日常管理,教务工作由常驻的持证教职人员负责,场所收支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。这种模式下,场所管理状况较好,教务活动开展健康,场所的修缮和建设有相应保障,相关的管理要求也能及时得到落实。村民也可从中受益,例如2021年仙居寺出资2万余元为村里的老人购买商业保险。二是委托管理。如江山市江郎山上的开明禅寺。这种模式适宜于景区内的寺庙,通过教职人员的管理,起到吸引游客、维持寺庙建筑更新和安全的作用。三是承包管理。由村里外包给教职人员全权管理。这种模式不利于寺庙的建筑维护,易出现经济利益至上的导向。四是民间自发管理。其中,前三种模式相对状况较好,民间自发管理的场所存在以下难点,亟需破解:
1、场所管理权收回难。由于历史原因,这类宗教活动场所最初的修缮、建设由部分信教群众完成,并长期由他们管理,镇村难以插手。普遍的组织形式为:由3-5名信教村民自发组成管理小组,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,如节会的用餐、安全、财务,场所的修缮建设等,宗教方面的事务一般由持证教职人员负责。这种管理模式下,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当地村集体制约,由于寺庙一般为村集体资产,管理小组与当地村级组织、教职人员常引发矛盾纠纷。由于缺乏相关政策指导,场所管理权完全由民间组织负责,这类场所易出现失管状态。
2、财务管理到位难。根据相关规定,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自行负责场所的财务收支。如果自发的管理小组游离于当地基层组织的管理之外,管理人员就可能以权谋私、中饱私囊,场所积余经费使用混乱。例如,江山市凤林镇峡山寺一寺庙管理人员去世后,发现其个人账户上有巨额存款,与其日常收入不符。
3、教职人员常驻难。据调查,持证的教职人员外地人居多,以江山市为例,现存寺庙中的教职人员全部为外地人员。这类人员一般都能服从、配合民宗部门的管理,与当地基层组织关系融洽。但如果民间自发的管理组织经常干涉其教务管理,独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,教职人员就难以常驻。
综上,建议如下:
1、出台政策,规范基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。由省级宗教管理部门发文明确相关要求:一是要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产生办法。场所资产属于村集体的,应由宗教管理部门主持,村民代表投票,选出场所管理小组人员,其中至少要有一名非党员的村委成员。二是要制订宗教活动场所项目建设规定。场所修缮建设,要按一定的程序,编制方案,并由宗教部门、镇村组织组织人员审核后实施。
2、严格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和财务代理制度。场所内日常的财务收支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,管理小组人员中2人以上经手钱款收支,并保留相应的原始票据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,在场所内安装监控等设备,防止香客捐资被个人贪污。实施财务代理制度,让场所经费使用公开透明,防止滥用。
3、打造和谐健康的宗教活动氛围,吸引教职人员常驻。一要明确管理小组与教职人员管理权限。日常事务由管理小组负责,教务工作由宗教部门及相关协会指导,教职人员负责实施,在经费使用、项目建设等方面应听取所在地基层组织的意见。二要加强指导。宗教部门应充分发挥相关协会的作用,推广优秀管理案例,互看互学,提升场所管理水平。